(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109号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柏友。被告:王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海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海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彩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东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