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立功与被执行人XX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立功,XX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017号申请执行人宋立功,男。被执行人XX平。申请执行人宋立功与被执行人XX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六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XX平应给付申请人32.25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暂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101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郑世平执行员 孟宪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