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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立功与被执行人XX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立功,XX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017号申请执行人宋立功,男。被执行人XX平。申请执行人宋立功与被执行人XX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六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XX平应给付申请人32.25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暂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101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郑世平执行员  孟宪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