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督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陵县雅居宾馆、王锋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陵县雅居宾馆,王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督字第00005号申请人高陵县雅居宾馆。负责人雷某某,系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申请人王锋。申请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无法将支付令直接送达被申请人王锋,原告的支付令申请不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高陵县雅居宾馆的支付令申请。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申请人已预交20元,本院退还申请人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李玉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车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