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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陈凤平、周三荣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平,周三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新洲刑初字第0026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凤平,女,汉族,1964年11月1日出生。被告人周三荣,女,��族,1978年6月1日出生。公诉机关以武新检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凤平、周三荣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7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陈凤平、周三荣伙同他人窜至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金融街“蜜心”服饰店内,以挑选试穿衣服为由分散店员注意力,陈凤平趁机盗走店内衣物三件。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衣物价值人民币900元。2、2014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陈凤平、周三荣伙同陈四英、向永慧(均另案处理)窜至阳逻街金融街“姿彩”化妆品店内,四人以挑选化妆品为由相互掩护,趁店员不备,盗走店内化妆品7件。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化妆品价值人民币1,391元。2014年8月6日,“姿彩”化妆品店店长发现被盗后报警。经侦查,民警于同月19日口头传唤陈凤平、周三荣接受调查��同月22日,二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侦讯中,陈凤平、周三荣的亲属代为退赔二被盗店铺经济损失各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均出具谅解书,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凤平、周三荣均具有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凤平、周三荣单处罚金。被告人陈凤平、周三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凤平、周三荣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陈凤平、周三荣均具有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坦白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凤平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款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周三荣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款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李 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童利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