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赖×生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生,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赣县××镇××村××组×号。2015年4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县看守所。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县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生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赣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赖×生来到赣县××镇×××家左侧门口,采取推车离开换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曾×明停放在该处的韩本牌助力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852元。另查明,被告人赖×生所盗韩本牌助力车已被追缴并发还给了被害人曾×明。上述事实,被告人赖×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鉴定意见,证人徐×华的证言,被害人曾×明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生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廖静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