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与余美玲、韦奕东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保字第101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江南路418号。负责人王天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邓金梅,广西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美玲,灵山县烟墩镇居民。被申请人韦奕东,灵山县烟墩镇居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因被申请人贷款逾期不还,经申请人催收未果。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韦奕东存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账号:62×××84]的存款以164834.17元为���进行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韦奕东存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账号:62×××84]的存款164834.17元予以冻结六个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苏立璋审判员 黄 娟审判员 叶开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元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