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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7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江建生、刘虎与江山、湖北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建生,刘虎,江山,湖北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700-1号原告江建生,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原告刘虎,男,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江山,男,1980年8月23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湖北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山,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建生、刘虎诉被告江山、湖北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江建生、刘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告江山在湖北嘉鱼鼎泰新型建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35.2%的股权。原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山在湖北嘉鱼鼎泰新型建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35.2%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