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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与被告陈学飞、陈爱华、陈新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陈学飞,陈爱华,陈新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5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住所地:新干县滨阳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49252044-X。法定代表人:黄文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向东,该行职员。被告:陈学飞,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陈爱华,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陈新龙,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与被告陈学飞、陈爱华、陈新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院做工作,被告已付清贷款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7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习文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