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627号原告梁某某。被告杜某某。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楠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 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永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