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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湖北鑫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弘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鑫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市弘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97-1号原告:湖北鑫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罗家村特1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李洪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盛、刘莹,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弘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1196号。法定代表人:袁红。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瑞金二路202号。法定代表人:胡军。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了(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湖北鑫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武汉市弘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504,753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者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湖北鑫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混凝土泵车(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鄂A×××××、车辆识别代号为JALV9F4YX87000703)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