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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与于秀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被执行人:于秀华,郑永起,于霞,郑传龙,李伟,杨庆伟。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莱城商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庆伟的银行股金53500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刘文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树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