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苏进贵与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进贵,高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984号原告苏进贵,男,回族,生于1981年8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高龙,男,回族,现年19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苏进贵与被告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进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进贵负担。审判员 李百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