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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苏进贵与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进贵,高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984号原告苏进贵,男,回族,生于1981年8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高龙,男,回族,现年19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苏进贵与被告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进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进贵负担。审判员  李百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