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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神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神民初字第702号原告肖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华清,青神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