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山东方红影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范红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东方红影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范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黄山东方红影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范红军,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执行黄山东方红影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范红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范红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2)屯民一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一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