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信桥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鑫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65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信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法定代表人喻红桥,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鑫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陈四云,系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2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鑫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信桥置业有限公司退还补偿款20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160元、案件执行费224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鑫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656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亚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