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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彭冬珍、徐红青等与徐汉林、徐耀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彭冬珍。原告徐红青。(系死者徐元松之长子)原告徐红平。(系死者徐元松之次子)被告徐汉林。被告徐耀涛。(系徐汉林之子)被告汪想珍。(系徐汉林之嫂)被告徐旭彪。(系徐汉林之侄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冬珍、徐红青、徐红平诉被告徐汉林、徐耀涛、汪想珍、徐旭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冬珍、徐红青、徐红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冬珍、徐红青、徐红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彭冬珍、徐红青、徐红平负担。审判长  范雄斌审判员  兰木祥审判员  邓红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进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