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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卫红与长沙维多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赵端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红,长沙维多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赵端魁,湖南省财邦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139号申请执行人李卫红。被执行人长沙维多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端魁。被执行人湖南省财邦担保有限公司。邵阳市仲裁委员会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邵仲裁字(2014)第1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11)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维多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赵端魁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财邦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仲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