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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武夷山市广厦工程有限公司诉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夷山市广厦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35号原告武夷山市广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北门街135号,组织机构代码157267782。法定代表人邱文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锦和,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武夷山市饶曙新村20号。被告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夷山市中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春晖,市长。委托代理人马建华,男,武夷山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住武夷山市星村镇华侨农场红壕管区18-202号。委托代理人方家华,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夷山市广厦工程有限公司诉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被告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2)85号《关于成宇大楼民政局房产相关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纪要》违法,并判决撤销该《纪要》。该《纪要》是政府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成宇大楼民政局房产相关问题的内部意见,未送达原告。该《纪要》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属内部行政行为,对原告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的房屋纠纷可以通过直接起诉相关的职能部门得以救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夷山市广厦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秀平审判员  张文硕审判员  吴良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飙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