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人民西路支行与被告黄云、李琼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人民西路支行,黄云,李琼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84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人民西路支行。负责人黄桂花,该行行长。被告黄云,男。被告李琼,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人民西路支行与被告黄云、李琼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人民西路支行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谷奕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全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