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许相会与浙江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相会,浙江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09号原告:许相会,企业职工。被告:浙江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相会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相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相会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