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烟牟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赵健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赵健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张学刚,行长。被执行人赵健令。本院在执行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赵健令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执字第5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肖德峰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春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