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碎平与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碎平,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59号原告:陈碎平,经商。被告:陈平,经商。委托代理人:项黎,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碎平诉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碎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碎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陈碎平负担。审 判 员 单文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桂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