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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执字第0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洛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田莉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田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113-3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食监局)。法定代表人刘生垠,局长。委托代理人齐洪涛,系洛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田莉。申请执行人县食监局与被执行人田莉行政处罚一案,2014年9月23日洛南县食品药品监督局作出的(洛)食行罚(201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县食监局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1、没收非法所得918元;2、处以30000元罚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田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田莉自觉履行了非法所得918元,由于被执行人田莉目前暂时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对剩余部分订立了分期偿还计划,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洛)食行罚(201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王记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