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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相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惠金阶与刘树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金阶,刘树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民初字第362号原告惠金阶,男,195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刘树君,男,1969年7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受理原告惠金阶诉被告刘树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申请查封、扣押被告银行存款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银行存款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银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