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相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惠金阶与刘树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金阶,刘树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民初字第362号原告惠金阶,男,195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刘树君,男,1969年7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受理原告惠金阶诉被告刘树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申请查封、扣押被告银行存款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银行存款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银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