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国标、葛卿等与宁海和静源茶楼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国标,葛卿,李康,宁海和静源茶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保字第41号申请人:王国标,农民。申请人:葛卿,居民。申请人:李康,农民。委托代理人:施琦,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宁海和静源茶楼(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俞晓东,系该茶楼合伙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宁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同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财产(详见清单,保全价值为14984元),并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宁海和静源茶楼的财产(详见清单,保全价值为1498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游仲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 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