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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执终字第0037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丁金榜与方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执终字第00373-2-9号丁金榜与方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金榜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9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金榜与被执行人方国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方国强应赔偿丁金榜各项损失130098元,丁金榜自愿放弃30098元,并同意方国强于2015年6月23日给付赔偿款50000元,余款50000元于2016年12月底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阳新执字第003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时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