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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蕲春刑初字第0015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蕲检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红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孙小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下半年、2015年1月1日、2015年1月4日晚被告人徐某先后容留张某、张刚(音)等人在自己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等毒品。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物证、书证材料、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多次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