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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6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健、陈强等与张容玮、张学峰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健,陈强,陈炳辉,张容玮,张学峰,裴振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649-1号申请执行人陈健,居民。申请执行人陈强,居民。申请执行人陈炳辉,居民,被执行人张容玮,居民。被执行人张学峰,居民。被执行人裴振凤,居民。本院在执行陈健、陈强、陈炳辉与张容玮、张学峰、裴振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5)平执字第164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学峰在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城信用社的存款。现因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5)平执字第164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学峰在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城信用社62×××53账户上的3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