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4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万春与西安永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春,西安永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088号原告王万春,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永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1幢1单元11层11111室。注册号610100100193659。法定代表人林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春与被告西安永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万春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万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下余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