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与王均利、金晓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王均利,金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6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住所地:平度市平度市郑州路404。被执行人王均利。被执行人金晓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均利,金晓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4481元,由被执行人王均利,金晓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陈文善审判员 刘启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