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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一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旭芳、王鹏等与方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348号原告刘旭芳。原告王鹏。原告李桂华。原告王晓平。原告王晓繁。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少卓,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良。委托代理人董志辉,系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泉岭路8号中商国际大厦16层。负责人唐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博、王玉磊,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农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芳、王鹏、李桂华、王晓平、王晓繁诉被告方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农通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旭芳、王鹏、李桂华、王晓平、王晓繁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芳、王鹏、李桂华、王晓平、王晓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2元,减半收取3621元,由原告刘旭芳、王鹏、李桂华、王晓平、王晓繁负担。审 判 长  侯一佳人民陪审员  李巨光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