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与陈玉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陈玉兵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537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翠湖路418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1612-4。负责人杨永芳,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静,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德育,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兵,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与陈玉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0元,依法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元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