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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钱洪澄与钱春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洪澄,钱春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596号原告:钱洪澄,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丹,系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艳萍,系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春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英波,系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洪澄诉被告钱春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洪澄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洪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钱洪澄承担。审判员 张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诗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