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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江金龙与海口海岛椰香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口海岛椰乡贸易有限公司,江金龙,五指山万家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海岛椰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法定代表人:王召标,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金龙,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原审被告:五指山万家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指山市。法定代表人:杨国显。上诉人海口海岛椰乡贸易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海口海岛椰乡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口海岛椰乡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海口海岛椰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瑞晖审 判 员  崔利平代理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松泓冯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