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划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任生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划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石楼县灵泉镇西河区179号居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石楼县灵泉镇西卫卫生院职工。本院在执行任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在石楼县信用联社账号为63×××70中的全部存款至石楼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630001040004349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