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正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17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景阳,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正平。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正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2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原告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正平签订的编号为0XX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编号为0XX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原、被告双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办理编号为0XX7及0XX8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登记手续。被告王正平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裁定如下:将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正平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XX7及0XX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相关手续予以撤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王 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青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