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岳阳融成典当有限公司与刘继扬、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融成典当有限公司,刘继扬,朱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华民初字第581号原告岳阳融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华容大道西路。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告刘继扬,居民。被告朱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融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继扬、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融成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阳融成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岳阳融成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毅芳人民陪审员 黄尚华人民陪审员 秦志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