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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沈喜昌与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喜昌,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633号原告:沈喜昌。被告: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喜昌诉被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对韩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喜昌对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0元,减半收取590.00元,由原告沈喜昌承担。审判员  盖士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辰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