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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下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下民初字第164号原告杨某,男,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张某某,女,户籍地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孙民超审 判 员  贾新国人民陪审员  孔凡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伟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