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下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下民初字第164号原告杨某,男,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张某某,女,户籍地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孙民超审 判 员 贾新国人民陪审员 孔凡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伟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