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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曹才与冯国华、冯尚文、刘艳、冯尚峰、王莉丽、安徽独秀纺织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273号申请人:曹才,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冯国华,男,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冯尚文,男,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刘艳,女,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冯尚峰,男,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王莉丽,女,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安徽独秀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月山大道。法定代表人:冯国华,经理。申请人曹才与被申请人冯国华、冯尚文、刘艳、冯尚峰、王莉丽、安徽独秀纺织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曹才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冯国华、冯尚文、刘艳、冯尚峰、王莉丽、安徽独秀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冻结)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天柱山路8号逸泉湾1幢1室,2室房屋(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01330**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 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