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国安与河南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安,河南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1547号原告杨国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国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顿玉山,系公司负责人住所地:长垣县建蒲路中段。原告杨国安诉被告河南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杨国安于2015年7月14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国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8元,减半收取3264元由杨国安承担。陪审员 高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