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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成都新津岷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新津岷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正祥,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利军,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成都新津岷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7438550元,执行费64593元。由于被执行人成都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土地,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新津岷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26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成都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