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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行审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许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许昌县钧丰纺织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昌县钧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许县行审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许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许昌县。法定代表人高卫民,任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许昌县钧丰纺织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县。法定代表人谢改花。关于申请人申请执行许昌县钧丰纺织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许县人社监理字(2014)第6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许县人社监罚字(2014)第6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海国强审判员  朱继坤审判员  杨合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志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