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声寿诉尹修富、晋晓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声寿,尹修富,晋晓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291号原告:李声寿,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袁龙凤,系安徽省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修富,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晋晓宏,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声寿诉被告尹修富、晋晓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声寿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声寿申请撤回对被告尹修富、晋晓宏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声寿撤回对被告尹修富、晋晓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声寿负担。审判员 周 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素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