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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7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文军与胡彦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7314号原告张文军,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被告胡彦生,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被告王荣,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被告潘秀荣,女,1963年7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军诉被告胡彦生、王荣、潘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军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军撤回对被告胡彦生、王荣、潘秀荣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祁海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