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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海法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帝雷萨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锦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帝雷萨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锦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776号原告:马帝雷萨工业有限公司(MULTILASERINDUSTRIALS.A.)。住所地:巴西联邦共和国米纳斯吉拉斯州伊科斯齐玛市杜斯皮雷区(DOSPIRESDISTICT,EXTREMACITY,MG,FEDERATIVEREPUBLICOFBRAZAIL)。代表人:亚历山大·奥斯特维奇(AlexandreOstrowiecki),该公司主席、董事。委托代理人:邹建红,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锦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陈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仲民,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骥远,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马帝雷萨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锦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原告依据原、被告和第三方斯凯莱恩蓝色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SKYLINEBLUEAGENCIAMENTODECARGASINTERNACIONAIS,以下简称斯凯莱恩公司)签订的交易协议提起本案诉讼,而该交易协议第11条约定纠纷应由巴西圣保罗市有管辖权的区法院管辖。因交易协议签订地和第三方斯凯莱恩公司的商业登记地均在巴西圣保罗州圣保罗市,该法院管辖条款排除了其他法院管辖,且没有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就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原、被告对涉案交易协议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认为,1.原告依据交易协议支付被告90000美元后,被告未按交易协议履行其义务,反而以扣货的方式胁迫原告再向其支付了232800港元和10000美元,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据交易协议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90000美元,同时原告因被告胁迫而作出的付款行为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原告关于被告退还232800港元和10000美元的诉讼请求虽不是依据交易协议,但与交易协议有关联,因交易协议属于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交易协议第11条中关于争议提交巴西圣保罗州圣保罗市法院的约定是有效的,但该条款中“expresslywaivinganyother,currentorfuture,howeverprivileged”的中文含义,被告认为排除了其他法院管辖是不正确的,该条文并未明确约定排除其他法院管辖,即使约定了排除其他法院管辖,因司法管辖权涉及国家主权,该约定也应当无效,本院也应当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称,根据原、被告与第三方斯凯莱恩公司签订交易协议,被告作为原告的货运代理人在收到原告支付的款项后,应及时安排货物从香港运至巴西,因被告未依约安排货物出运,且以扣货方式要求原告另行支付费用,造成原告损失,从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232800港元和10000美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000美元。原告提交了交易协议、银行付款凭证、原、被告往来邮件等作为起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因此,本案案由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原告诉讼请求所主张的损失均是在履行交易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与交易协议具有关联性,交易协议第11条约定“各方当事人通过一致协议共同选定圣保罗州圣保罗市司法区法院来解决因本协议所引起的争议,且不管目前或者以后,(各方)明确表示放弃任何其他法院之管辖,即使该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ThePartieselect,bymutualagreement,theCourtoftheJudicialDistrictoftheCityofSaoPaulo,StateofSaoPaulo,ascompetenttosettleanydisputesresultingfromthepresentAgreement,expresslywaivinganyother,currentorfuture,howeverprivileged),又因交易协议的签订地为巴西圣保罗,与本案争议具有实际联系,原告也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巴西圣保罗与涉案纠纷不具有实际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的规定,交易协议中关于因协议引起的任何纠纷仅由巴西圣保罗市司法区法院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该管辖权条款合法有效,对本案原、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深圳市锦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驳回原告马帝雷萨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马帝雷萨工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7.79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原告马帝雷萨工业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深圳市锦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伟莉代理审判员  徐春龙代理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