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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安福与何贵章、胡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福,何贵章,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张安福。被执行人何贵章。被执行人胡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安福与被执行人何贵章、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对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434133.33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何贵章、胡勇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