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邓某1与邓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1,邓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西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邓某1,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邓某2,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张来焕,男,邓某2父亲,1954年5月17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1诉被告邓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告邓某1与被告邓某2于2014年6月23日在邢台市桥西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邓某2于离婚当日给邓某120000元。事后,原告邓某1称该20000元邓某2未给付原告,邓某2称离婚当日已给付完毕,本案纠纷遂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邓某2于2015年7月17日上午11时30分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邓某110000元。二、被告邓某2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的,则另行给付原告邓某15000元,共计15000元。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