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开商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汪跃中与周旺军、叶建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跃中,周旺军,叶建德,邹祖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377号原告:汪跃中。被告:周旺军。被告:叶建德。被告:邹祖法。原告汪跃中为与被告周旺军、叶建德、邹祖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周旺军归还借款50000元,并按月利率1.8%计付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跃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旺军、叶建德、邹祖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2日,被告周旺军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8%,由被告叶建德、周旺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借款后,被告周旺军支付了2000元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再未归还任何款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旺军归还原告汪跃中借款50000元,并按月利率1.8%支付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扣除已归还的2000元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叶建德、邹祖法对上述款���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613元,由三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华 璐人民陪审员  金荷如人民陪审员  唐达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吾崇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