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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三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范顺卫与文帅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顺卫,文帅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914号原告范顺卫,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被告文帅兵,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顺卫诉被告文帅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顺卫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顺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顺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范顺卫承担。审判员  吕宏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硕 来源:百度搜索“”